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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等 宏信证券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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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四川证监局 

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川证决定

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:

经查,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,监局警示个别项目尽职调查、因债风险揭示不充分;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,券承券收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。销业信证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13号)第七条、内完善第五十二条,部控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8〕6号)第三条、等宏第七十二条的川证规定,按照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
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。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四川证监局 

2022年11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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